遵义市低保标准第三次提高 绥阳县城市居民300元/月/人
为积极应对物价上涨给城乡低保对象生活造成的影响,按照省政府每年按不低于10%的增幅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求,近日,记者从遵义市民政部门获悉,我市再次调整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是我市自2010年以来的第三次提标。
据介绍,此次提标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遵义县、仁怀市从325元/月/人提高到365元/月/人,提高40元,增幅为12.3%。赤水市、桐梓县、绥阳县、正安县、湄潭县、风冈县、余庆县、习水县从270元/月/人提高到300元/月/人,提高30元,增幅为11.11%。道真自治县、务川自治县从246元/月/人提高到276元/月/人,提高30元,增幅为12.20%。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红花岗区(含新蒲新区新蒲镇)、汇川区、仁怀市从1416元/年/人提高到1608元/年/人,提高192元, 增幅为13.56%。遵义县(含新蒲新区新舟镇)、赤水市、习水县、桐梓县、绥阳县、正安县、道真自治县、湄潭县、风冈县、务川自治县、余庆县从1320元/年/人提高到1500元/年/人,提高180元,增幅为13.63%。
据悉,新标准从今年元月起执行。按市政府要求,各县(区、市)民政局将于3月底前完成年度收入核查和审核审批工作,并于4月份开始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1—3月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市政府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的管理,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确保提标后所需资金需求。金融部门要全力配合,及时发放。监察部门要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低保资金的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