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贵州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活动场所刻不容缓
传统民族节日,是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机结合的产物。节日活动场所,是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映生辉的平台。许多民族节日活动场所,或为古庙,或为拱桥,或为溶洞,或为河滩;场内或种有古树,或砌有井泉,都有特殊标志物。有的节日活动场所修有专门建筑,如苗族的龙船棚、铜鼓坪、芦笙堂、赛马场、斗牛塘、对歌台、“妹妹棚”、“坐花房”,侗族的鼓楼、戏楼、花桥、凉亭、“萨岁”等等。有的节日活动场所留有相关碑刻,记载着少数民族节日的历史掌故,具有重要文物价值。民族节日所反映的历史现象,具有“活化石”作用,它对研究民族史,特别是研究那些从前没有文字而汉文记载又不多的民族的历史具有“文献”价值。
贵州是民族节日活动数量最多的省份,据文化部门调查统计,每年有传统节日集会1000多次(处)。少数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决定了民族节日具有很大程度的地方性。即便同一民族,由于住地分散,不仅活动地点不同,时间、名称、内容也不完全一样,有的甚至因服装、姓氏的不同,活动内容存在很大差异。由于上述原因,贵州民族节日异常丰富多彩。令人眼花缭乱的民族节日集会,可分为季节性、纪念性和祭祀性3大类。大量节日集会紧密结合农业生产进行,或动员春耕,或预测丰歉,或欢庆丰收,具有明显的季节性。从节日来历可以看出,有70多次是纪念性的,或纪念重大历史事件,或纪念民族英雄人物,都有一段悲欢离合的传说。在1000多个节日集会中,祭祀性的有30多个,但多数已失去原来的意义,仅留下过节习俗罢了。
贵州许多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与民族节日活动密不可分。名胜古迹为民族节日提供活动场所,节日活动又为名胜古迹增加光彩,两者相得益彰,使民族传统节日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平添了引人入胜的观赏价值,提高了民族节日的文化价值,并引出了民族节日的经济价值。虽说过节多半是吃喝玩乐,但与经济不无联系。
在商品经济不甚发达的民族地区,抓一抓节日贸易是很有意义的。通盘研究,可根据需要和可能,把某些民族节日办成物资交流和文化交流的特殊场地。这种场地,可分成若干种类型和级别,以便多渠道、多层次地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这样做,不单可以在民族节日集会上进行商品贸易,举行演出,举办展览,还可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做好这件工作,对于振奋民族精神,振兴民族经济,弘扬民族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将民族节日活动场所作为文化遗产保护,是具有可行性的事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在第三次文物普查中,将民族节日活动场所及相关建筑,诸如苗族的游方坡、“妹妹棚”、龙船廊、铜鼓坪、芦笙堂,侗族的鼓楼、戏楼、花桥、“萨岁”等等,作为乡土建筑、文化景观、文化线路、文化空间等特殊项目纳入视野,全面调查,不使遗漏。
第二,将有代表性的民族节日活动场所,作为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按《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有关碑刻以及地标性自然物,如名木古树、奇石溶洞、泉井池塘、溪流瀑布等不可移动的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登记造册,妥善保护,不使损坏。
第三,将有代表性的民族节日活动用品,如节日民族服饰、节日饮食器具、节日娱乐道具、节日婚恋用品等等,作为可移动文物,征集入藏,妥善保管,不使消失,并创造条件,举办展览,建立相应的专题博物馆或陈列室。
第四,将有代表性的民族节日和有代表性的活动项目申请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单。通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域,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传承人等办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鼓励具有一定影响的民间艺人传授技艺,对有代表性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保护区域和传承人授予相应称号,使其有传人,生生不息。
贵州是民族节日活动数量最多的省份,据文化部门调查统计,每年有传统节日集会1000多次(处)。少数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决定了民族节日具有很大程度的地方性。即便同一民族,由于住地分散,不仅活动地点不同,时间、名称、内容也不完全一样,有的甚至因服装、姓氏的不同,活动内容存在很大差异。由于上述原因,贵州民族节日异常丰富多彩。令人眼花缭乱的民族节日集会,可分为季节性、纪念性和祭祀性3大类。大量节日集会紧密结合农业生产进行,或动员春耕,或预测丰歉,或欢庆丰收,具有明显的季节性。从节日来历可以看出,有70多次是纪念性的,或纪念重大历史事件,或纪念民族英雄人物,都有一段悲欢离合的传说。在1000多个节日集会中,祭祀性的有30多个,但多数已失去原来的意义,仅留下过节习俗罢了。
贵州许多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与民族节日活动密不可分。名胜古迹为民族节日提供活动场所,节日活动又为名胜古迹增加光彩,两者相得益彰,使民族传统节日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平添了引人入胜的观赏价值,提高了民族节日的文化价值,并引出了民族节日的经济价值。虽说过节多半是吃喝玩乐,但与经济不无联系。
在商品经济不甚发达的民族地区,抓一抓节日贸易是很有意义的。通盘研究,可根据需要和可能,把某些民族节日办成物资交流和文化交流的特殊场地。这种场地,可分成若干种类型和级别,以便多渠道、多层次地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这样做,不单可以在民族节日集会上进行商品贸易,举行演出,举办展览,还可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做好这件工作,对于振奋民族精神,振兴民族经济,弘扬民族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将民族节日活动场所作为文化遗产保护,是具有可行性的事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在第三次文物普查中,将民族节日活动场所及相关建筑,诸如苗族的游方坡、“妹妹棚”、龙船廊、铜鼓坪、芦笙堂,侗族的鼓楼、戏楼、花桥、“萨岁”等等,作为乡土建筑、文化景观、文化线路、文化空间等特殊项目纳入视野,全面调查,不使遗漏。
第二,将有代表性的民族节日活动场所,作为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按《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有关碑刻以及地标性自然物,如名木古树、奇石溶洞、泉井池塘、溪流瀑布等不可移动的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登记造册,妥善保护,不使损坏。
第三,将有代表性的民族节日活动用品,如节日民族服饰、节日饮食器具、节日娱乐道具、节日婚恋用品等等,作为可移动文物,征集入藏,妥善保管,不使消失,并创造条件,举办展览,建立相应的专题博物馆或陈列室。
第四,将有代表性的民族节日和有代表性的活动项目申请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单。通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域,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传承人等办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鼓励具有一定影响的民间艺人传授技艺,对有代表性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保护区域和传承人授予相应称号,使其有传人,生生不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