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误救治服毒女,一卫生院不作为赔偿4.5万元
作为医疗机构,未尽到自己义务,不履行告知义务,不接收危重病人,也不协助病人家属送病人到上级医院抢治,绥阳县某镇中心卫生院因不作为付出了4.5万元的代价。
今年1月21日晚19时30分,家住绥阳县某镇洪骆村的16岁女孩小洁(化名)因一时想不开,喝下农药,被其舅父程某某等人送往村卫生室。由于村卫生室没有救治条件,随立即送往镇中心卫生院抢救。在程某某送病人去中心卫生院途中,卫生室电话告知镇中心卫生院有一服毒病人要前来救治。该卫生院接到电话后,称洗胃机已坏,不具备救治条件。当程某某护送病人的车到该卫生院时,该院值班医生未对病人作检查,便叫程某某等把病人送往上级医院,并与程某某等人发生口角。
随后程某某等将病人送到前往县城途中的旺草镇中心卫生院洗胃。旺草镇卫生院用救护车将小洁送到该县中医院继续抢救,后因抢救无效于当晚22时30分死亡。
事发后,小洁的家属认为某镇中心卫生院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延迟了抢救时间30分钟,导致小洁死亡,存在严重过错,要求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1.8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认为某镇中心卫生院未尽到其基本职责,属不作为。为了彻底化解医患双方的矛盾,规范该县乡镇中心卫生院的医疗秩序,在绥阳县卫生局的大力协助下,经该县法院分管民事的副院长陈乐华及承办该案的法官曹甲敏多次做双方当事人工作,该镇中心卫生院最终当庭兑现了赔偿款。(特约记者 周光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