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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货物未保价商家弄丢拒赔偿 绥阳消协对物流公司“霸王条款”说“不”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遵义晚报   发布者:代大海 王秦龙
热度184票  浏览80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6年3月31日 10:05

  本报讯(代大海记者王秦龙)托运货物未办理“保价”,运输途中丢失如何赔偿?前不久,绥阳县城居民王某就摊上了这样的事,他委托当地一家物流公司跑腿,托运空调配件,不料却被对方弄丢货物,物流公司只肯按运费的3倍赔偿运费,双方协商不下,王某向消协投诉,最终运用法律武器获得了胜利,物流公司赔偿了其全额损失。

  据悉,家住绥阳县洋川镇的王某从事空调维修业务,2016年2月26日,王某委托绥阳县某物流公司给客户托运一块空调电板及空调安装结算专用条码5张,其价值900元左右,由于路程较近,就在县城,加之双方是长期客户,所以运费仅收了3元钱。不料,几天后,收货方未收到货,经查询,发现货物被物流公司员工在运输过程中丢失,王某要求物流公司照价赔偿损失。然而,物流公司只同意支付9元,理由是货物运单中注明了“货物运输必须投保,如未声明保价,造成货物损失、灭失,只能按货物运费的3倍赔偿”。

  由于双方存在较大分歧,王某一气之下向绥阳县消费者协会进行了维权投诉。“到底是按货物运费3倍赔偿,还是全额赔偿?成为了这一起纠纷的焦点。”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经调查走访和查阅《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后认为:该物流公司所谓的免责协议属于“霸王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该公司丢失货物,并非不可抗力等意外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也未能证明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和应当予以减免责任的举证事实。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绥阳县消协裁决:该物流公司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据消协人士介绍,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因此,消协提示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遇到类似的“霸王条款”,可以采取以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1、拨打12315热线电话;2、向经营者所涉行业主管机关投诉;3、涉及侵权的,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TAG: 投诉 维权 霸王条款 托运 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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