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城区违法占地与违法建设专项治理的通告
近年来,我县县城区违法占地与违法建设呈高发态势,广大群众反映强烈。为了有效遏制和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城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违法占地与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范围:东至幺店子(郑场公路交叉路口位置)、西至冯家店子(雅泉农庄碑坊)、南到永山坎(观景亭坡脚)、北至天台山反背(经东山坡脚至马槽沟)。
二、治理时间界限:2005年1月1日后产生的违法占地与违法建设,重点清理2008年1月1日后产生的违法占地与违法建设。
三、治理的主要内容:一是未经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和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违法占地与违法建设;二是虽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但未经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违法建设;三是经国土部门办理了用地手续,但超过建房审批用地面积标准的违法占地;四是虽经国土部门办理了用地手续,但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违法建设;五是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了规划许可手续,但超过许可时效和层数的违法建设;六是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市容市貌、危害城市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七是未经许可私自在屋顶搭建的违法建筑;八是其他严重违法占地与违法建设。
四、治理的工作措施:坚持政府主导,各部门配合,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参与,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治理。
五、对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有关单位和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凡县城规划区内新发生的违法占地与违法建设,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八、本通告由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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