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绥征地告[2011]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绥阳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已于2011年10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贵州省人民政府以《省人民政府关于绥阳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使用土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11]314号)同意依法将绥阳县风华镇牛心村的集体土地6.7125公顷征为国有,划拨给给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绥阳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建设用地,现将该批次用地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用途
位置:绥阳县风华镇牛心村;
用途:基础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
二、土地所有权人、征收面积及地类
土地所有权人:风华镇牛心村村民委员会;
征收面积:6.7125公顷。
地类:农用地1.1727公顷(耕地1.1727公顷);建设用地5.5398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09]255号)批准我县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1、统一年产值标准
黔府函[2009]255号文件批复我县的征地统一年产值为1553元/亩
2、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年产值的9倍计,安置补助费按年产值的10倍计,合计按统一年产值的19倍计,征地补偿费为2.9507万元/亩。
(2)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年产值的4倍计,征地补偿费为0.6212万元/亩。
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据实补偿,按年产值的1倍计算,即0.1553万元/亩。
征地补偿费用以货币补偿的方式直接兑现给被征地群众。
3、社会保障资金
黔府函[2009]255号文件批复我县风华镇的社会保障资金为1.12万元/亩,该批次用地的社会保障资金已由县人民政府存入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款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
四、其它
(一)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采用支付安置补助费、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办法予以解决。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洋川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三)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四)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绥阳县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