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调解 促和谐——绥阳县人民法院工作纪实
近段时间以来,绥阳县人民法院为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积极营造和谐稳定氛围,进一步牢固树立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认真坚持“当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优势作用,调撤率一直维持在85%以上,有的基层人民法庭达到了95%,取得了“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群众满意、社会和谐”的效果。
调解,让兄弟间长达六年的纠纷得以了结
该案还得从1971年说起。原告肖某明与祝某某、王某某夫妇签订购房协议,协议约定:由祝某某、王某某将位于绥阳县城关镇解放路142号(后为洋川镇洋川南路102号)房屋一栋出售给肖某明。协议签订后,双方履行了协议,该房由肖某明、其弟肖某友及其父母一起居住,后肖某明结婚后另居。1999年二肖的母亲刘某某持洋川镇南街办事处出具的“原肖某明所购洋川镇解放路102房屋,转由其母刘某某享有”的证明及由肖某明书写的“房屋属刘某某所有”的申请向绥阳县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产权证。同年绥阳县房产局代表遵义市房产局向刘某某颁发了房产证。刘某某取得房产证后将该房立遗嘱指定由肖某友(即肖某明之弟)继承。后刘某某死亡,被告肖某友将该房与他人自拆联建。2005年,肖某明认为被告肖某友侵占了其房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产局颁发的房产证。经一、二审法院判决撤销颁发给刘某某的房产证。2006年肖某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肖某友停止侵害并要求赔偿损失。经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肖某明的诉讼请求。为此,原告肖某明多次上访缠诉。2012年6月,肖某友向本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在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调阅了以前的所有案卷,认为原告所诉有一定的道理。并多次召集原、被告及其亲友和社区工作人员参与座谈,双方于2012年7月26日在本院达成了调解,由被告肖某友补偿原告肖某明15万元的协议,并约定同年10月27日兑现协议。10月27日双方履行了协议,一桩亲兄弟之间多年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急当事人所急,适用简易程序快捷解决矛盾纠纷
近日,枧坝人民法庭依法受理一件离婚案件,当日受理,当日开庭审理判决完毕。判决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服判。
这起离婚案件的夫妻双方均在广东务工。打工期间生活压力增大,在生活和工作方式上看法出现严重分歧,导致家庭矛盾纠纷越来越突出。双方在寻求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曾经还出现激烈的冲突并有互相殴打等情形。双方在各自工作单位请了很短的假后回到家乡,同时来到法庭请求依法解决家庭纠纷。
承办法官综合分析当事人情况后,考虑双方的特珠情况,对该起离婚纠纷先行作和好调解,寻求最合理便捷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经过近两小时的说理疏导,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分歧比较大,尤其在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程度上各持己见,最终未能达成和好或者离婚的调解意见。
最后办案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解释了简易程序后,双方表示尊重法律程序,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及时审理,及时判决,并将尊重法院的裁决。于是,承办法官当即宣布开庭,经庭审详细调查了解双方感情裂痕的原因和家庭财产纠纷情况,及时审理并判处了这起分歧较大的家庭纠纷案件。
民间借贷起纠纷,法庭调解兑现快
近日,温泉法庭受理并及时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某某起诉被告陈某某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3余万元。而庭审中,被告陈某某一直辩称其与原告是合伙关系,不是借贷关系,应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承办法官对双方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考虑到该案涉及金额较大,各方对事实的认定相差巨大,一旦判决结案,则各方当事人均无法接受,必将导致各方当事人的上诉,使该案的诉讼拖长未果,便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希望双方能互谅互让。调解最终成功,被告陈某某偿还原告李某某7万余元,并协议10天内付清。到期后,该案被告自动兑现完毕。该案的和解结案,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防止了矛盾激化,更从根本上化解了心结,真正做到了让当事人满怀怒气而来,面带笑容而归,实现了案结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