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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绥阳87%的刑带民案件通过调解结案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法制生活报   发布者:张晓敏
热度262票  浏览41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3年5月17日 19:53

  “院长,你们的同志为了我们家的事东奔西走,不辞劳苦,现在又把赔偿款亲自送到我们家里来,我不知道怎样才能表达我们一家老小的感激之情……”紧紧握住绥阳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余德平的手,高位截肢的贺元刚未语凝咽,热泪盈眶。

  这是2012年4月的一天,当余德平带着审判监督庭的法官们来到蒲场镇上街贺元刚、刘兴会、贺建生、赵久慧家中,将9万元的赔偿款送到贺元刚等人手中时出现的一幕。

  事情还得从2010年12月13日说起。当天,贺元刚、刘兴会夫妇乘坐摩的遭遇车祸,导致贺元刚的孙女(贺建生、赵久慧夫妇的女儿)当场死亡;贺元刚、刘兴会夫妇伤残。贺元刚、刘兴会及家人向被告提出50余万元的赔偿。

  负责重审该案的审判法官深入调查发现,原告一家经济比较困难,除了忍受痛失亲人的痛苦外,年近60的贺元刚夫妻俩还要饱受病痛的折磨,他们希望能尽快得到赔偿进行后续治疗。而被告陈某身在牢房,其父母在将家中房屋变卖后,又双双外出打工挣钱进行赔偿。另一被告曹某家庭也很困难,赔偿无力。

  法官意识到,如果通过判决,将会延长诉讼时间,当事人的疾病得不到及时医治,作出的巨额赔偿款项也会使原被告双方都背负沉重压力,极有可能出现一方等赔偿款治疗,一方无力支付巨额赔偿款,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赔偿金也不能及时得到的情况,导致当事人不断上访、缠诉。庭审结束后,法官没有盲目下判,而是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调解,不断做各方工作。通过不懈努力,终于促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除陈某、曹某此前分别赔偿的10万元和1万元之外,再由陈某和曹某分别赔付8万元和1万元,陈某驾驶的拖拉机所投保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赔偿伤残、医疗等费用12万元。

  在督促保险公司将12万元赔偿金打到原告方的帐户后,考虑到被告身有残疾,该院又将陈某和曹某赔偿的9万元送到了原告手上,使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立足于“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促进和谐”的目的,近年来,绥阳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民事诉讼的最佳办案方式,千方百计通过调解办理其中的民事诉讼案。为促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成功,该院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对当事人认识片面,性格固执、偏激,不太懂得法律知识的,法官发挥主导作用,找到症结所在,帮助当事人释法明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特别是原告有一定过错的案件,法官在调解时明确提出各自的错误,促使原、被告都能反省自责,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对原、被告双方有一定亲属关系的,法官注重用亲情、友情的亲和力感动当事人,促使调解协议的达成。

  据悉,2011年以来,绥阳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收案79件,87%的调解成功,兑现金额为379.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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