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溺亡,父母连告绥阳县三个单位
一个水塘,到底该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
女儿溺亡,父母连告三个“局”
几个月前,绥阳县居民何杰夫妇11岁的女儿何兰不慎溺死在一个水塘。之后,夫妇俩除了将绥阳机砖厂作为被告告上法院,还将该县财政局、经贸局和国土局列为第三人。8月2日,夫妇俩收到了该县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绥阳县经贸局对何兰之死负有一定责任,赔偿何杰夫妇2万余元。
诉讼
今年5月23日,何杰的妻子李天群带着女儿何兰到绥阳县马槽沟亲戚家玩。吃过午饭,何兰与表妹外出玩耍时,发现一水塘,遂下塘洗澡。因不识水性,何兰下塘后即被水吞没,表妹大声呼救后,附近绥阳县机砖厂两名工人先后赶来施救,但最终何兰还是溺水身亡。
6月2日,何杰夫妇将绥阳县机砖厂作为被告,绥阳县财政局、经贸局和国土局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
原告诉称,该水塘距离被告绥阳县机砖厂约30米,是被告取土后的土坑积水形成的,无任何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而第三人绥阳县财政局是水塘一带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县经贸局是管理者,县国土局是监管者。被告及第三人未尽自己的职责,造成何兰被水淹死,特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近30万元,由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辩解
被告绥阳县机砖厂辩称:该水塘是以前的砖厂采泥的地方,政府未将此地出让给被告,被告既不是所有人,也非管理人,故对何兰之死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人绥阳县财政局述称:死者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承担监护责任。
第三人绥阳县国土局述称:事发地为国有土地,明确由县经贸局接管,国土局只负责监管和确保国有资源保值增值,因此,此事与国土局无关。
第三人县经贸局述称:淹死何兰的水塘系季节性水塘,旱季干枯,雨季才积水,而且,此地比较偏僻,非公共场所或闹市区,也不在行人通道旁,不属应设警示标志的区域,因此,该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何兰系未成年人,外出洗澡溺水死亡,原告监护不力,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绥阳县机砖厂及第三人绥阳县财政局、国土局辩护有理,不承担责任;但何兰溺水死亡的水塘一带国有土地由第三人绥阳县经贸局直接管理,水塘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该局没有在适度范围内加强管理,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法院明确,根据合理的计算标准,何兰之死所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应为24万余元。
特判决:原告何杰夫妇对女儿何兰之死承担90%的责任,第三人绥阳县经贸局承担10%的责任,赔偿原告24747.6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将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