刹车灯不亮 司机被罚100元
本报讯(米聪记者段波)“刹车灯什么时候不亮的,我也不知道,还被交警罚了100元,真是太冤了。”昨日,热心读者李先生向记者讲述,自己驾车途经遵绥高速公路李子垭收费站时,被罚款100元的“惨痛”经历。
21日上午10时30分,李先生驾车从绥阳前往城区办事,车行至李子垭收费站出口时,被两名交警示意靠边接受检查。
按照处理程序,一名交警检查了李先生的驾驶、行车手续,另一名交警围着车身检查。不一会儿,检查车身的交警说:“师傅,你的车尾灯不亮,按照规定,我们将对你处以100元的罚款。”
针对李先生的遭遇,记者随即与遵绥高速交警大队取得联系。听过记者的采访意图,交警表示,事实上,处罚是合法有效的。此类交通违法属于“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处罚代码为“10721”。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司机驾车上路行驶前,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同时,法律规定,对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路的,处罚款100元,不计分的处罚。
记者了解到,法律规定,安全设施是指为了保证行车安全而设置的相关装置,既包括车辆构成中的喇叭、灯光等部件和后视镜、刮水器、安全带、防护栏等安全防护装置,也包括反光标志牌、灭火器等非车辆构成的安全物件。也就是说,驾车上路前,司机应当检查车辆的构成部件、安全装置及安全物件是否齐全有效,否则一旦上路被交警查获,都属交通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