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制定全民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办法
绥阳县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全民创业,解决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过程中的资金困难问题,制定了《绥阳县全民创业小额贷款就业资金贴息办法(试行)》,推动创业工作。同时,为加强对就业资金贴息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办法规定,具有本县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参加县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3个月以上,以本人资产为抵押或其他担保方式,经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各分社审批放贷,贷款额在8-10万元以内(妇女创业10万元以内,男性公民8万元以内),按期还本付息者,可申请县就业资金贴息。贴息采用“先收后返”方式,贷款人还本付息(无逾期)后,持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各分社按时还款证明、利息缴费单据、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镇(乡)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镇(乡)劳动保障所对合格的贷款申请人进行初审后,汇总报送县小额贷款就业资金贴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小额贷款就业资金贴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1个月内将贴息补贴划入贷款人提供的银行存折账户。
贴息标准按绥阳县信用合作联社同期小额贷款利率,第一年贴息80%,第二年贴息60%。贷款人累计申请贴息时限不超过2年。同时,对创业成功、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者一次性奖励3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