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绥征地告[2011]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绥阳县2011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贵州省人民政府以《省人民政府关于绥阳县2011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使用土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11]151号)同意依法将绥阳县洋川镇雅泉村、诗乡门村、民丰村、民兴村、天台社区、红五社区和风华镇银堡村的集体土地25.1712公顷征为国有,连同绥阳县风华镇国有建设用地1.116公顷,合计26.2872公顷土地作为绥阳县2011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将该批次用地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用途
位置:绥阳县洋川镇雅泉村、诗乡门村、民丰村、民兴村、天台社区、红五社区和风华镇银堡村;
用途:
地块1(洋川镇民兴村):学校用地;
地块2(洋川镇民兴村):仓库用地;
地块3(风华镇银堡村):工业用地;
地块4(洋川镇雅泉村、诗乡门村、天台社区、红五社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二、土地所有权人、征收面积及地类
土地所有权人:洋川镇雅泉、诗乡门、民丰、民兴村民委员会及天台、红五社区居民委员会和风华镇银堡村村民委员会;
征收面积:25.1712公顷。
地类:农用地24.7044公顷(其中:耕地23.7197公顷、其它农用地0.3531公顷、林地0.6316公顷);建设用地1.5828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09]255号)批准我县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1、统一年产值标准
黔府函[2009]255号文件批复我县的征地统一年产值为1553元/亩
2、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年产值的9倍计,安置补助费按年产值的12倍计,合计按统一年产值的21倍计,合计征地补偿费为3.2613万元/亩。
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据实补偿,按年产值的1倍计算。
征地补偿费用以货币补偿的方式直接兑现给被征地群众。
3、社会保障资金
黔府函[2009]255号文件批复我县洋川镇的社会保障资金为12000元/亩,风华镇的社会保障资金为11200元/亩,该批次用地的社会保障资金已由县人民政府存入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款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
四、其它
(一)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采用支付安置补助费、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办法予以解决。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洋川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三)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四)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绥阳县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