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县交通局、交警大队、县政府法制办研究制定的《绥阳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绥阳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今年以来,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非常严峻,已发生多起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保和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我县目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第二条 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特别是无牌摩托车)或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对机动车一律依法予以扣留,并按规定高线予以处罚。
第三条 对非法营运车辆,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处以罚款3—10万元。
第四条 对客运车辆超员、货运车辆违反规定载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线处罚。
第五条 对机动车超速的,一律按照高线处罚。
第六条 上述一至五项违法人员,在接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前,必须先到违法所在地辖区交通安全学习班参加道路交通安全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持组织学习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再到实施行政处罚机关接受行政处罚;
第七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派出所、交管站、安监站等相关人员抓好“交通安全学习班”的学习和考试工作。
第八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机构要认真履职,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对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主体机构为:绥阳县交通局、绥阳县公安局、绥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从其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绥阳县交通局、绥阳县公安局、绥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