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明绥阳县城区违法占地与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纪律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驻绥垂直管理部门党组织:
目前,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开展违法占地与违法建设(以下简称“双违”)专项治理工作,这是遏制“双违”蔓延、优化城市环境、维护大多数群众利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全县的一项重点工作。为保证“双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一、各单位及各级党员干部要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县委、县政府保持高度一致,严格执行“双违”专项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行动上要雷厉风行,在作风上要敢于碰硬,在方法上要积极稳妥。同时,要做到依法行政,着力维护稳定,确保这次“双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推进,取得明显成效。
二、各单位要切实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双违”专项治理工作。各级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本部门“双违”专项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自县人民政府“双违”专项治理工作《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必须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和开展自查自纠,对开展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双违”专项治理整体推进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实施问责,并取消该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已构成“双违”事实的干部职工必须如实向县“双违”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逾期不报告经相关职能部门查实的,领导干部一律先停职再处理;普通干部及职工一律先待岗再处理;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工停建,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处理。
三、各单位及干部职工必须强化工作纪律,坚决执行“七个严禁”。一是严禁不按“双违”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报告本单位或个人“双违”工作情况;二是严禁推诿扯皮、弄虚作假,对“双违”工作瞒报、漏报和谎报;三是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包庇、迁就、纵容“双违”等行为;四是严禁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专项治理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五是严禁纵容、煽动群众或亲友干扰、妨碍、抗拒执法;六是严禁利用个人职务之便和影响,突击为“双违”建设办理有关手续;七是严禁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四、全县“双违”专项治理各工作组及相关人员必须强化工作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及公开公平公正。凡是参与“双违”专项治理的人员要严格遵纪守法,认真履行职责。绝不允许在工作中接受执法相对人宴请、收受礼金和有价证券,绝不允许在执法过程中违规操作、失职渎职或谋取利益。
五、加强监督,严肃责任追究。对在这次“双违”专项治理工作中违反以上“七个严禁”和“两个绝不允许”以及其他影响“双违”专项治理工作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情节较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警示诫勉;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设立“双违”专项治理工作举报电话,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
县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0852—6363210
县委组织部举报电话:0852—6363198
中共绥阳县纪委
中共绥阳县委组织部
绥阳县监察局
2010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