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成功调解一起15年涉法上访案
“感谢政府为我家所做的一切,我代表全家向你们承诺,我和家人不再上访和申诉”。近日,绥阳县郑场镇原鞍山村前进组村民卢黎萍从绥阳县人民法院院长王义方手中接过1200元补助款和800元兑现款后,紧紧握住王义方的手动情地说。
1993年4月,绥阳县郑场镇鞍山村前进组村民李权选与同组村民卢黎萍夫妇商议,用距离郑场街上约3公里的稻田置换对方在郑场街上公路边的稻田修建房子,口头承诺建成后送一间街面房屋给卢黎萍夫妇。房屋建好后反悔,拒绝送建好的街面房给卢家。一气之下,卢黎萍夫妇于是向绥阳县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判决卢胜诉。李权选不服,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遵义市中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绥阳县法院依法将李权选一间房屋执行给卢黎萍夫妇。李权选又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判决卢败诉。于是,绥阳县人民法院将已经执行给卢黎萍夫妇的房屋撤除。卢黎萍夫妇从1995年开始,先后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诉,多次被有关部门驳回。为打官司,两家都耗费了大量人力财力,打官司花费的现金,远远超过了房屋本身的价值。近15年来,卢黎萍夫妇展开了“上访拉锯战”。
针对卢黎萍夫妇长期涉法上访这个老大难问题,绥阳县的主要领导多次深入调研,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分析卢立萍夫妇长期涉法上访但达不到目的的原因:一是卢黎萍夫妇与李权选调换土地是私下商议的,按照规定,同村民组所属的承包责任地调换,须经村民组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村委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因而他们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合同内容没有涉及建房补房事项,只是口头约定。三是省高院的判决与县、市两级法院判决结果相异,让在一审、二审判决时胜诉的卢黎萍夫妇无法接受。
大家认为卢黎萍夫妇的上访诉求虽然不合法,但存在一定合理成分。因为一个是集镇街道边上的土地,一个是离街道近3公里远的“边旮旯”土地,一般情况下卢黎萍夫妇不会无缘无故调换给李权选修建房屋的,从常理上讲应该有附加条件,只是没有证明“附加条件”存在的有效证据。
绥阳县从维护稳定的工作大局和卢家实际困难出发,经过多方协调,决定由郑场镇在郑场街道边给卢家提供宅基地132.18平方米,由县相关职能部门免费办理征地建房的各种手续。同时,恢复强制拆除的李权选约30平方米的门面一间,所需费用由有关部门承担。
真情所至,金石为开。卢黎萍夫妇心悦诚服地向绥阳县委、政府写下了息访保证书,情真意切地表示,从今往后不再上访,一起近15年的涉法上访老大难案件,终于划上了圆满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