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度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各用人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8]1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2号)文件精神,将国家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执行落实到位,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结合今年我县的就业补助资金实际情况,现将2010年度我县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方式
各用人单位将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应缴纳的个人部份按花名册统一收取后到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联系缴纳、并将有关缴费凭证交就业股存档备查,单位承担部份由县就业办统一划拨到县社保局指定帐户。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险种
1、各用人单位开发经县人社局批准的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
2 、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统一按城镇居民参保)、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城居医保凭社保局票据和花名册由用人单位统一报县就业办公室汇总报县财政审核后划拨到各用人单位指定帐户)
三、补贴标准和计算办法
以我县社会保险事业局执行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54元的60%(1413元)为缴费基数,其中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医保按城镇居民医保缴纳(80元/人)全额补贴;工伤保险根据有关标准执行,由县人社局就业办公室负责统一从就业资金财政专户划入(各用人单位须提供:1、组织机构代码;2、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4、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5、各单位人员花名册电子版)。
四、补贴期限
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从2010年元月起进行补贴,对今年新聘上岗人员按照合同签订月份执行社保补贴,至2010年底。
五、缴费时间
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标准,于2010年10月20日前到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完成资金缴纳,并将人员汇总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公室汇总报县财政局审核备查。对逾期未到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和就业办公室办理完善相关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
六、有关要求
对凡是由用人单位自行更换未报县人社局批准备案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一律不纳入补贴范围。
绥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