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0年度绥阳县“零就业家庭”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进行补贴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社[2006]46号)文件精神,将国家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执行到位,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结合今年我县的实际情况,现将2010年度我县“零就业家庭”人员、下岗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进行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补贴原则
按照先缴纳后补贴的原则。
二、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灵活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就业人员。
1、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
2、“零就业家庭”就业人员:是指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的灵活就业人员;
请各镇(乡)认真对照审查,从严把关,及时上报。
三、补贴标准和计算办法
以我县社会保险事业局执行的全省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60%为标准,就业专项资金补贴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总额的80%。
四、补贴期限
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从2010年元月起进行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以实际享受的时间为准。
五、 申请办理程序
各类人员严格按照本办法对照后自行到绥阳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然后将缴费的票据原件和附件资料:1、户口首页及本人页;2、身份证;3、持有证件(已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满三年的不再享受)。报所在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后汇总花名册及以上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公室审核,送县财政局社保股复核无误后将符合补贴条件人员的补贴资金划拨到各镇(乡)指定财政帐户,由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兑付。
六、时间要求
以上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工作,请各镇(乡)及时
安排部署,抓紧时间上报,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缴费的人员花名册加盖公章(附U盘电子表格)和缴费依据及附件资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如有遗漏或超期上报的将不予办理。
绥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