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金融服务和贷款贴息方案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满足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金融服务需求,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绥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研究和分析后,根据《绥阳县全民创业小额贷款就业资金贴息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城乡自主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信贷服务,通过简化内部信贷流程等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加强对城乡自主创业者的信贷服务深度,促进我县全民创业,推动创业型城市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贴息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参加县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3个月以上,以本人资产为抵押或其他担保方式,经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各分社审批放贷,贷款额在8-10万元以内(妇女创业10万元以内,男性公民8万元以内),按期还本付息,可申请县就业资金贴息,并由县小额贷款就业资金贴息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城乡创业贷款者。
二、贴息程序
(一)贴息采用“先收后返”方式,贷款人还本付息(无逾期)后,持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各分社按时还款证明、利息缴费单据、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镇(乡)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镇(乡)劳动保障所对合格的贷款申请人进行初审后,汇总报送县小额贷款就业资金贴息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绥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立“小额贷款就业资金贴息”账户,借款人经县小额贷款就业资金贴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1个月内通过“小额贷款就业资金贴息”账户将贴息补贴划入借款人在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系统开立的结算账户。
三、贴息标准
按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期小额贷款利率按比例贴息,第一年按80%进行贴息;第二年按60%进行贴息。借款人累计申请贴息时限不超过2年。
四、贷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县户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参加县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3个月以上。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根据借款人主观还款意愿及客观上拖欠本金及利息的金额与时间来进行界定,原则上拖欠金额较大、拖欠时间在181天(含)以上的应认定为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如经调查核实,并提供充分证明,确因非恶意原因造成欠款的,可视具体情况调整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界定。
(三)提供经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核同意作为质押、抵押和保证的担保。
(四)从事合法的微利项目生产经营活动。
(五)在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系统开有结算账户。
(六)贷款的发放和管理按照《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经营贷款实施细则(暂行)》规定执行,信贷风险由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
五、方案的实施
(一)绥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书面方式向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名单,对提供名单的真实性负责。
(二)借款人贷款贴息采用备案制,即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取得参加过县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名单中有信贷需求的创业者进行准入条件审查,审查通过后,在《绥阳县小额贷款就业资金贴息申请表》县信用社意见栏明确表达同意发放贷款及贷款金额的意见,并报绥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审核,待审核同意签署意见于《绥阳县小额贷款就业资金贴息申请表》后,返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可放贷。
(三)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的贴息凭证《贷款收回凭证》书写清晰、签章完整,对真实性负责。
(四)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月通过指定的邮箱向绥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城乡自主创业者贷款汇总信息,如月度上无贷款发生的,本月贷款汇总信息可不报送。
(五)借款人贷款需本息还清(无逾期)后申请贴息,持居民身份证、创业培训合格证及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收回凭证》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县小额贷款贴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予以贴息。
(六)绥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小额贷款就业资金贴息”帐户划转资金补贴城乡自主创业者时应提供支票和《绥阳县小额贷款就业资金贴息申请表》复印件。
六、服务网点
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乡镇分社均为服务网点,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指定专人负责为城乡自主创业者提供更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