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三起摩托车肇事 司机乘客皆身亡
核心提示
当前,中心城区交警、运管等部门大力开展整治二三轮摩托车不按规定时间违法行驶、超速超载、非法营运等严重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提醒广大市民自觉抵制二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减少城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3起由二轮摩托车引发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以警示二三轮摩托车营运者和乘客。


超员载人 操作不当
张健 葛志军 本报记者 刘晓松 段波
汇川区
摩托车撞上电线杆
2010年6月5日凌晨,一辆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上,3名“90后”青年在汇川区高坪镇合兴路桥头路段上疾驰,当行至210国道线2134KM+750m处时,由于车速过快,摩托车一头撞上公路边的一根电线杆上,酿成3名青年身亡的惨剧。
据交警部门介绍,酿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驾车人唐永富(男,18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擅自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侯光全(男,18岁)和王家杰(男,17岁)由汇川区高坪镇沿国道210线往板桥方向行驶。当唐永富驾驶摩托车行至国道210线高坪镇新街(小地名)路段时,其车撞在道路右侧电线杆上,致使唐永富和侯光全当场死亡,伤者王家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桐梓县
摩托车撞上大货
2010年6月25日12时许,桐梓县天坪乡酒店村田坝组60号驾驶人冯华,持准驾为E型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牌为贵C/G2036的二轮摩托车,搭乘唐国秀、王良芹,从松坎镇往酒店村方向行驶,当行至210国道桐梓县天坪乡石滩子路段处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号牌为渝B/H6395的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酿成冯华和唐国秀当场死亡,王良芹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摩托车撞上停驶车
2010年7月27日20时40分许,张俊(是否为驾驶人正在进一步的认定中)驾驶贵C/Z1772的“力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何晶、何清凤、余涛3人,由绥阳往正安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绥阳县境内省道207线197公里加700米(小地名:任家岔路口)处时,正面与停靠在道路右侧的一辆号牌为贵C/36076的“东方牌”大型货车相撞。事故酿成张俊、何清凤当场死亡,何晶、余涛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这3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交警
司机乘客都有责任
这3起事故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为:驾驶人唐永富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并超员搭乘2人上路行驶,操作不当,未能在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因素。
摩托车驾驶员冯华,超员搭乘2人上路行驶,操作不当,未能在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因素。
张俊、何清凤等人超员搭乘3人上路行驶,并且车速过快,操作不当,未能在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因素。
以上3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19条第1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49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51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因此,驾驶人、乘车人都应该付相关的责任。交警提醒广大市民,为了自身的安全,不要搭乘非法营运二三轮摩托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