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贿赂40万元,绥阳县原副县长曹正刚受审
单独受贿35.5万元,与他人共同受贿10万元
5月25日,遵义中院开庭审理原绥阳县副县长曹正刚受贿案。公诉机关指控曹正刚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单独收受他人现金35.5万元,与他人共同收受现金10万元。
被告人曹正刚,绥阳县人,被捕前系绥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2002年至2009年12月,历任绥阳县工业经济局局长、绥阳县经贸局局长、绥阳县工商联会长等职。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初,曹正刚在担任绥阳县经贸局局长期间,县政府安排该局负责县水泥厂的改制工作。同年3月,广东人林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曹正刚,表示愿意租赁水泥厂。同年4月,曹正刚将水泥厂改制的一些信息告知林某,希望林某到绥阳县参与竞争。林某为了能够租赁到绥阳县水泥厂,找到曹正刚帮忙,承诺如能成功租赁绥阳县水泥厂,愿意给予曹20万元的好处。
2002年5月,在曹的支持下,林某获得了竞争绥阳县水泥厂的机会,并最终与绥阳县经贸局签订了融资租赁水泥厂的合同。随后,林某为表达感谢并赢得曹正刚更多的“支持”,在2002年至2005年期间先后数次给曹送钱28万元。
2002年3月,绥阳县人刘某想购买原县工业经济局办公楼用于房地产开发,找到曹正刚及该局党组书记杨远华(另案处理)、副局长文捷(另案处理)寻求帮忙,并承诺如其成功竞购该楼,将送给3人10万元好处费。最终,经过曹、杨、文3人的“努力”,刘某以72万元的价格顺利竞买到原工业经济局办公楼资产,曹正刚从刘某送予3人的10万元好处费中分得4万元。
此外,曹正刚还数次利用职权帮助绥阳绿美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刘某、仁怀市富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吕某、绥阳县煤炭勘查项目部经理张某、金沙县人陈某、绥阳县后水河煤矿股东王某、136地质大队绥阳项目部负责人冉某、绥阳县联盟煤矿投资人江某等人谋得利益,共收受“感谢费”共计75000元。
庭审中,被告人曹正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受贿款项提出异议。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将对本案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