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强化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通告
为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防止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道路交通拥堵和二次事故的发生,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贵州省城市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在我市中心城区全面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红花岗区、汇川区道路上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一律按照本通告规定实行快速处理快速撤离事故现场。
二、发生符合本通告第一条规定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能够自行移动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事故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应当立即撤离现场,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进行协商处理。
三、发生符合本通告第一条规定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
(一)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二)机动车无牌号、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四)由于市政、道路设施等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事故车辆的注册地在本市以外的;
(六)逃逸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九)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属第(一)至(六)种事故情形的,当事人报警后,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四、适用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按下列规定确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追尾的;
2、逆向行驶的;
3、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的车辆相撞的;
4、未按规范停车导致车辆滑行碰撞其它车辆的;
5、机动车开关车门时与正常行驶车辆发生事故的;
6、违反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方向行驶导致交通事故的;
7、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8、驾驶机动车越过道路中心线或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9、车辆因自身原因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10、一方当事人有其它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而另一方没有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有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方负全部责任。
(二)双方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或同时具有上述规定的,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五、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当事人未及时撤除现场的,一律按以下规定处理:
1、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固定,现场拍照完毕后,立即责令当事人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2、造成交通堵塞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之规定,交通警察对各方事故车辆驾驶人一律予以处罚。
3、交通警察依照本通告规定明确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指导各方当事人自行填写《贵州省城市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如当事人对交通警察所明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有异议的,交通警察将作出无法认定的认定意见,当场下达《事故认定书》,就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争议当事各方应自行协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事故当事人阻碍撤除现场或具有其他阻碍交通警察值勤执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的,对其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只进行批评教育。
七、发生符合本通告规定的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必须在撤离现场后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查勘人员不得对占用道路的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本通告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