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新绥阳网 >> 诗乡资讯 >> 综合信息 >> 详细内容 在线投稿

大货改装“房车”驶上遵绥高速公路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遵义晚报   发布者:高伟 段波
热度417票  浏览137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3年9月23日 10:04

  本报讯(高伟记者段波)一辆普通重型货车被车主非法改装为“房车”,而且还驶上了高速路。昨日,这辆江苏籍的非法改装车,被遵绥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鉴于违法驾驶人表示愿意当场纠正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对其免于罚款、扣分处罚。

  昨日中午12时许,遵绥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在李子垭收费站执勤点,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一辆外观奇特的苏J号牌重型货车引起了执勤交警的注意。在随后的检查中,该车货厢的结构,令执勤交警大吃一惊:货厢的前半部已被改装,且安装了一张上下铺床,两名男子正在床上熟睡。

  交警部门查明,该车车主兼驾驶人姓张,系江苏省阜宁县人。张某与他人合资购买了一台收割机,靠收获季节在全国各地替人收割庄稼为业。因为长期在外,为了节约开支,张某便将自用货车的货厢前半部分改装,加装了遮雨棚,还在棚内安装了一张上下铺床,平时除了生活起居在车上外,在长途赶路时,自己雇佣的工人,还能在车厢内睡觉休息。而车厢的后半部分,就用来装载收割机。

  由于该车存在非法改装、人货混装等交通违法行为,执勤交警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安全教育。张某认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当场表示愿意纠正违法行为,让睡在货厢内的两名工人乘客车回乡。

  事后,在了解到张某等人已经几天没有收入,加之其承认错误态度良好,交警部门人性化执法,在张某现场纠正违法行为,拆除擅自加装的床铺后,对其免于罚款、扣分处罚。

  根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结构、构造、特征或者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识别代号的,责令恢复原状,可并处以1000元罚款。使用已擅自改变登记结构、构造、特征或者改变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识别代号的机动车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以500元罚款。


高交警查获的改装车

TAG: 交通违法 遵绥高速公路 货车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换一张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查看全部回复【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 穿衣搭配 | 特价手机 | 聚划算 | 阿里旅行 | 特价机票 | 购物客 | 当当书店 | 京东商城 | 国美在线 | 1号店 | 苏宁易购 | 小米手机 | 携程机票酒店 | 同程网 | 大众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