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绥征地告[2011]第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绥阳县2010年度第一批次工业用地已于2010年12月24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贵州省人民政府以《关于绥阳县2010年度第一批次工业用地的批复》(黔府函[2010]303号)同意依法征为国有,作为绥阳县蒲场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现将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用途
位置:绥阳县蒲场镇大桥村、沿河村、新场村;
用途:工业用地。
二、土地所有权人、征收面积及地类
土地所有权人:绥阳县蒲场镇大桥村民委员会、沿河村民委员会、新场村村民委员会;
征收面积:44.3243公顷。
地类:农用地41.3257公顷(其中:耕地20.0332公顷,林地10.8554公顷,其它农用地5.4371公顷);建设用地2.8484公顷;未利用地0.1502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县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它
(一)、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采用支付安置补助费、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办法予以解决。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绥阳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三)、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四)、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绥阳县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