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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绥阳县政府   发布者:佚名
热度329票  浏览205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1年1月05日 09:36

  绥征地告[2011]第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绥阳县2010年度第一批次工业用地已于2010年12月24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贵州省人民政府以《关于绥阳县2010年度第一批次工业用地的批复》(黔府函[2010]303号)同意依法征为国有,作为绥阳县蒲场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现将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用途

  位置:绥阳县蒲场镇大桥村、沿河村、新场村;

  用途:工业用地。

  二、土地所有权人、征收面积及地类

  土地所有权人:绥阳县蒲场镇大桥村民委员会、沿河村民委员会、新场村村民委员会;

  征收面积:44.3243公顷。

  地类:农用地41.3257公顷(其中:耕地20.0332公顷,林地10.8554公顷,其它农用地5.4371公顷);建设用地2.8484公顷;未利用地0.1502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县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它

  (一)、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采用支付安置补助费、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办法予以解决。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绥阳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三)、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四)、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绥阳县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TAG: 绥阳县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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