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处理程序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号令)。
二、承办股室
仲裁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当事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内容为: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2.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 申请书一式两份。
四、审查程序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0条之规定:承办单位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
五、审理程序
1.受理后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2.被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书。
3.仲裁委员自收到答辩书后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4.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书面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5.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缺席裁决处理。
6、仲裁委受理案件后,可在开庭前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外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不再开庭;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开庭审理,开庭审理过程中仍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决。
六、办结时限
1.一般从立案之日起45日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经仲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2.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委会收到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3.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5.案件移交管辖的,仲裁期限从移交之日起重新计算。
6.应需要向有关机构请示的、案件需工伤认定的、需司法及有关部门鉴定的、需公告送达的应中止审理,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仲裁期限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