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通告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全县人民就医安全,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遵府办发【2011】67号)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非法行医动员大会精神,依据医疗卫生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重点清理和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单位或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买卖、转让、租借、伪造、涂改或使用过期、失效证件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超范围行医。重点清理打击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地点和变更法人及名称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变更登记而未作变更登记的行为,严肃查处外来医务人员对其证书未进行变更登记在我县从事医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或承包科室、门诊部、业务用房的行为,重点查处打着医疗机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非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和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未经批准到其他医疗机构兼职的违法行为。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六、严肃查处医疗机构或个人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开展助产接生的违法行为。
七、严肃查处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虽经审核但私自篡改内容和范围、刊登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
八、清理整顿规范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重点清理异地行医、超范围行医行为。
九、对经查证属实的无证行医者,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对经自查自纠,仍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的要依法严处,情节严重的由审批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一、对违法违规向非法医疗机构销售药械的批发零售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十二、公立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拒不改正、整治不力、行动迟缓、效果不佳、整改后再违法违规执业的,经警告无效,依照党纪、政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 对直接参与经营无证医疗机构的干部职工予以严查,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对在“打非”工作中存在消极怠工、推诿扯皮、查处不严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和举报,全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举报电话。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852——6363299
县卫生监督所:0852——6222216
县计生局:0852——6363350
县公安局:0852——6224620
绥阳县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